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解读
关于撤销党内职务,主要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所谓“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比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等。所谓“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主要包括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党委工作部门中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地方党委的领导职务,等等。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务层次等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党员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和相关要求,一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三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待遇的决定。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规定。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包括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期间的相关要求。留党察看期间是对严重违纪党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检验期。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只有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方可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所谓“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所谓“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如向组织表达悔改的诚意、具体悔改打算等;二是客观上表现出积极的悔改行为,如通过较好业绩、突出表现证明自己知耻后勇、立行立改;三是悔改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伪装等成分,如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存在违纪行为,说明其毫无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所谓“坚持不改”,主要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所谓“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不仅包括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若留党察看期间所犯错误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视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三个: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撤销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规定。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内最高处分。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区分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二是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进一步明确不仅不能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到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担任相应的党外职务,强化了开除党籍处分的惩戒作用。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