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此次修订《条例》时除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不属于此次修订《条例》时新增的违纪行为,而是对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予以整合并修改后形成,故此类行为如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政绩观扭曲错位问题。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多谋促发展的实招硬招,力戒博名利的虚招歪招。为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均强调,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三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识别和认定,核心是看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只有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就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要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关注的是怎样发展得更好的问题,主要解决“发展起来以后”出现的问题,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新阶段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问题。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既是全局性转变,也是历史性跨越。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这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外,还要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始终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我国发展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把握发展主动权、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就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在伟大斗争的洗礼和磨炼中成长壮大,全面做强自己。 四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这也是政绩观错位最恶劣最突出的表现,政治危害极大。为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相应须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此次《条例》修订,将2018年《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更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从行为构成来说,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二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与自行其是以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这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区别。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为表现为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连表面上表态执行落实都没有做到,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则表现为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表现为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态坚决落实,但背地里却拒不执行,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误区。监督执纪中发现,有的纪检机关没有准确把握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混同于实践中通常所讲的“两面人”,离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这一前提,去错误认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主要有三种突出的错误认识:第一种是将党员干部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搞腐败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警示教育大会上、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大谈廉洁,立案后查实其严重违纪违法等。第二种是将党员干部高举党章谈信仰、暗供佛龛拜鬼神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谈马克思主义,背地里却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义。第三种是将党员干部在不涉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机械组合后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多个场合高调标榜自己“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纵容多名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搞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面对组织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编造谎话,企图骗取组织信任,谎称自己在生活作风上“向来洁身自好”,私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再如,谎称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还是无房户”,实际上其不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房产;称在打高尔夫球问题上要“立行立改”,却在组织谈话几天后即继续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以上这三类行为均不符合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容易造成认定上的泛化和处理上的失当;第二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动的,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显然这种情况不属于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形式;第三种行为属于欺骗组织,尚未达到政治上蜕变的程度,也不应当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但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发现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本条第一款强调制造、散布、传播的是“政治谣言”,危害的是党组织,给党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第二款针对的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这些行为属于“政治品行恶劣”,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理解和把握“匿名诬告陷害”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的界定。“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七个有之”之一,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其中反映问题的方式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规定的,即属于匿名诬告陷害。需要指出的是,匿名诬告制造的谣言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治谣言”,且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传播”。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二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第八章还专门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具体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需要指出的是,如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关于澄清正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