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
发布日期:2024-07-05 作者: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论,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第(一)项规定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行为,这里的“违背”“歪曲”不同于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反对”,“反对”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而“违背”和“歪曲”是错误理解和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因此,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这种行为的要直接开除党籍,而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款第(二)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妄议中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代表,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意义重大。《条例》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仅对“英雄烈士”,还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党员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第一款所列内容或者为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党组织或者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这里“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场地、渠道、媒介、资金等方便条件。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以及私自携带、寄递有上述内容资料入出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制作、贩卖和传播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行为,不论是否有牟利的目的,都属于该违纪行为。 第二款规定的是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入出境行为。本行为既包括入境,也包括出境。“私自携带”,既包括隐秘实施的,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既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托运入出境,还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的。“情节较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党组织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本条第三款为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关于“阅看”与“浏览”的界定。“阅看”是指详细仔细地看;而“浏览”是指大略地看,快速地简单看一下。将“阅看”与“浏览”并列规定,涵盖了观看或者说阅读的各种情形,严密了制度规定。 关于“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等”的界定。《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均属于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等,其中的出版物就是《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违禁出版物,是否属于违禁出版物,应当委托所在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和省级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出版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机构进行鉴定;其中的“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是否有严重政治问题,可商请前述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审读,出具审读意见。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本身就是分裂党的活动。1980年印发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2016年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分裂党的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明确禁止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强调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强调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处理时注意区分组织者与参加者,对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