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三)
发布日期:2023-08-25 作者: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还应当注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以及违反民族政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作为党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致力于维护民族团结。对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惩处。这既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的需要,也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需要。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款规定的是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以外的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
要区分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的界限,体现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于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行为,以及违反宗教政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策划、指挥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这里的“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招摇撞骗,蛊惑群众,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款规定的是有除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破坏民族团结以外的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干涉宗教团体的正当教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惩处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各种具体的违纪行为。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的界限,体现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